至于她们为什么不找正式劳务中介机构而主要去找亲友、熟人,原因就更不用说了。
虽然《白皮书》对此着墨不多,但地位重要,其深意值得挖堀。由于中国属于后起的现代化国家,不得不同时面对西方国家在几百年时间里所遇到的问题,不得不以极大的实践智慧处理好转型与稳定、自由与 秩序、 公平与效率、民主与权威等一系列价值之间的目标冲突问题,这使得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。

以人为本、保障 人权是一种价值性的指导思想,说明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。在法律秩序转型方面,中国是一 个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,大国社会转型的秩序治理本身即具有特殊的艰巨性和复杂性。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、经济文化仍然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,从人治转向法治,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跨跃,是用了无数教训和代价换来的。二、科学发展观之我见 以科学发展观引领中国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,这是《白皮书》提出的,不同于以往的法治发展新思路。三十年的法治建设,仅仅是一个起步,未来的制度创新之路还很长,需要用极大的法律智慧与创新性实践来努力完成。
这是针对过去三十年法治建设的不足与问题提出来的。一般说来,构成白皮书亮点的东西,一是思想的新颖性,二是得到正面的集中阐述。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,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,对人大负责,受人大监督。
司法部门是掌管法律,维护正义的部门,其中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,如果掌管法律的部门违法如何监督制约?谁掌握争议的最后裁判权?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,现在涉诉越级访、重复访、集体访不断下降,息诉服判率不断提高,但是,各方面解决不了的难题进法院,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巨大的挑战: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,裁判不公。对于执行的监督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》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、公告或者法院网络、新闻媒体等方式,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。笔者认为在坚持、贯彻、保障和落实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的前提下,建立和赋予法官既有个人分工负责、不受干预的独立审判权,又有保证司法公正、不使审判权滥用的监督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。强化内部监督首先应当完善案件的审理程序,明确办案流程。
最主要的是对宪法实施的监督,目的是保证法院有效地执行宪法和法律,支持和促进法院工作。就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绕过检察机关纷纷向人大申诉,要求人大介入,取代了法院的职能。

法官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,不能坐等开庭,学习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,能调则调,当判则判,调判结合,案结事了。在司法实践当中,还存在着有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。应该说,法院大多数的案件是公正的,但是少数案件的司法腐败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,对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利益是巨大的损害,况且有的当事人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。在我国,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离的,因此,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必须要得到保障
例如,登记制度需要完善,征收征用所涉及的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尚无规定,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机构设立可能需要公权力介入,等等。而且,《物权法》也不会带来很多对以往法律法规的废除和修改。《物权法》既保护公共财产又保护私人财产,但寄望于在《物权法》里写入更多条文来解决国家财产受侵犯的问题,是不现实的。现在的《物权法》,其实把很多意见都吸纳进来了。
但私人财产保护没有其他的私人财产法律来保障,主要就是靠《物权法》。但写上这一笔,就能让一些人得到安慰。

这样的规定丝毫不特殊。这种冲突发生在残存的意识形态冲突背景下,使得各方最后只能寻求一个平衡点。
这需要其他法律配套完成。在这个意义上,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地位和保护手段还是不完全一样的。现在立法的难度在于,越是民主立法,越是公开征求意见,反馈的意见也越多。但有一些问题仍需明确。总之,涉及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,都还需要有更加完善的规定。这就是妥协,不然总是僵持。
《物权法(草案)》有1万多条意见,《劳动合同法(草案)》甚至有十多万条,体现了越来越多元的利益冲突。第二,私人财产权益如果受到其他私人的侵犯,问题比较好解决,法律上并不困难。
第一,国家财产不只是由《物权法》保护,而是有多种法律来保护,而且我们必须还要制定一些法律来使国有资产不致流失。例如,总则里面写进以公有制为基础,但把平等保护也坚持下来了。
不过,在立法中,这还是第一次明确地写上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,最后还坚持下来了,这很不简单。但这些都不是《物权法》本身的细化,而与《物权法》有关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出相应办法,以配合完善《物权法》的实施。
加之私人财产保护主要靠《物权法》,因此,《物权法》更多地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,多规定一些这方面的条文,是完全正确的,不能说这是忘记了国家财产的保护。其实有些内容不必在这里写——《宪法》中已经有了,何必多此一笔?还有关于国有企业管理者责任的条款,本应属于《公司法》、《国有资产法》的范畴,不是《物权法》要调节的问题。民事关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主体平等,因此,《物权法》提出对国家、集体和个人实行平等保护。但私人财产如果被公权力侵犯,是最危险、最难办的,这个问题过去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。
国家财产被私人侵犯的情况非常多,但最主要的是被掌管国家财产权利的人侵犯,这已经是一个国家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,不是《物权法》本身所能解决的了。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完善前进的一面,也有妥协滞后的一面,现实情况不允许我们过分理想化。
(2007年第 9 期《财经》) 进入 江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财产权 。但是,我们仍然要看到以下两点。
《物权法》实施以后,还需要我们做一些怎样的工作?首先,不要寄望于出台实施细则来细化《物权法》的规定。一部法律必然是一个时代的产物,《物权法》也只能够体现中国现阶段的状况
但私人财产保护没有其他的私人财产法律来保障,主要就是靠《物权法》。例如,总则里面写进以公有制为基础,但把平等保护也坚持下来了。不过,在立法中,这还是第一次明确地写上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,最后还坚持下来了,这很不简单。但这些都不是《物权法》本身的细化,而与《物权法》有关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出相应办法,以配合完善《物权法》的实施。
国家财产被私人侵犯的情况非常多,但最主要的是被掌管国家财产权利的人侵犯,这已经是一个国家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,不是《物权法》本身所能解决的了。第一,国家财产不只是由《物权法》保护,而是有多种法律来保护,而且我们必须还要制定一些法律来使国有资产不致流失。
《物权法》既保护公共财产又保护私人财产,但寄望于在《物权法》里写入更多条文来解决国家财产受侵犯的问题,是不现实的。总之,涉及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,都还需要有更加完善的规定。
加之私人财产保护主要靠《物权法》,因此,《物权法》更多地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,多规定一些这方面的条文,是完全正确的,不能说这是忘记了国家财产的保护。而且,《物权法》也不会带来很多对以往法律法规的废除和修改。 |